我老公是一名u商,卖u被抓了,现在关在看守所里,已经关了好几个月了,一直没有认罪认罚,他觉得他在线下卖u的过程中,对收到的电诈资金是不知情的,如果知道是电诈资金,就不会交易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都坚持自己是冤枉的,到了检察院、法院也没有认罪认罚,结果一审法院判了3年以上,现在我们该怎么办?”
一些币圈交易虚拟货币收到赃款银行卡冻结后,公安机关直接就抓了,你知道到底什么情况下会推定你明知,构成犯罪吗?你坚持不认罪,没有你的口供,到了法院会定罪吗?
1.没有口供,坚持不认罪,就能判无罪?小心适得其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之规定,即便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所以,就算没有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是能定罪的。
并且,认罪认罚能从宽处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2.法院是怎么判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很多买卖u搬砖的u商,坚持认为自己是无罪的,自己和对方聊天过程中,对方也确实没有说是赃款,自己也告知了,黑钱绕路等,所以是拒绝黑钱的,是不想收到赃款的,自己不明知,不构成犯罪,但是实务中,如果按照交易双方要有清晰的告知是赃款的聊天记录,才能定罪,那90%以上的交易虚拟货币收到赃款的被定罪的都判无罪了。
所以u商以为的无罪,有时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了,更会出现,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没有获得从宽的量刑。那么,从法院裁判观点来看,你知道法院是如何审理虚拟货币是否构成帮信罪与掩隐罪的案件吗?推定你主观明知根据你交易中的哪些行为认定?
目前,法院关于交易虚拟货币USDT收到赃款后是否是明知的认定,都是根据帮信罪与掩隐罪司法解释,会进行推定,法院裁判观点如下: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关于薛某等人买卖虚拟货币USDT构成掩隐罪的裁判观点:
”924通知“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银发[2021]237号《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被告人银行卡止付冻结过:调取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的数据,证明本案发生前,因有诈骗款转入被止付的涉案银行卡有薛某工商银行卡被止付共2次、薛某2建设银行卡被止付共2次;陈某的建设银行卡被止付共3次。被告人的银行交易流水,证明涉案银行卡在有大额交易之前,有小额交易,即所谓的测卡行为。黄某取47万元的视频,证明在有诈骗款流入后立即取款的行为。
因此,四被告人虚拟货币交易方式明显异常,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即认定为被告人在主观上明知上游犯罪的存在。一般是交易异常,推定明知,不会只依据924定罪。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交易所线上转线下等异常行为,推定明知。
根据上诉人张某深的供述、其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聊天信息以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能够证实上诉人张某深辩称其2017年即开始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应当知晓虚拟货币的正常交易方式,涉案虚拟货币通常通过网络平台流转,但上诉人张某深为牟取非法利益,持续以异常的线下交易方式,在其多张银行卡被止付、冻结后,仍在款汇入前用小额转账进行试探,资金汇入后均显示快进快出,足以证实上诉人张某深明知该交易方式明显异常,仍帮助转移资金。
因此,应当认定上诉人张某深对其转移资金中包含犯罪所得具有主观明知,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上游犯罪转移诈骗赃款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3.哪些交易行为属于异常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例、团队办理的大量刑事案件,我们总结交易虚拟货币USDT推定主观明知的关键是你是否具有以下行为:
第一,银行卡冻结止付过。
第二,线下交易现金交易,或者小交易所交易。
第三,境外聊天软件交易。
第四,测卡行为,每次交易前往银行卡先转1元试试卡有没有冻结。
第五,价格异常,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
第六,无本金投入,帮上游买卖。
第七,事后经常取现行为。
第八,使用他人银行卡交易。
第九,成立工作室,经常搬砖,但固定的交易对方涉及洗钱。
第十,全国各地开车前往异地,但对方是洗钱,受牵连,难逃嫌疑。
4.提醒
币圈玩家otc商家对于虚拟货币的认知停留在虚拟货币不属于违法行为,收到赃款的行为,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存在公安机关只会冻结银行卡,不会定罪的错误认知,有些遇到过,银行卡止付冻结过,退赔之后,有些办案单位确实给你退赔解冻了,但是,你在这个办案单位的处理解冻,不属于成功经验,因为有些办案单位对于虚拟货币的案件不是很熟悉,没有办过,不清楚虚拟货币入罪的情形,如果你遇到办过虚拟货币涉刑案件的办案单位,你之前冻结的行为,可能会成为下个办案单位,给你推定主观明知的依据。
帮信罪与掩隐罪入罪的要件,有客观和主观要件,客观上你确实收到赃款后,主观是否明知,实务中,是推定你是否明知,可以依据团队总结的异常行为,具有异常行为的,入罪是迟早的事。
如果买卖USDT,公安机关认定构成刑事犯罪,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后,可以委托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了解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后,会初步判断在交易虚拟货币过程中,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异常,是否涉刑事犯罪,进而制定辩护方案。
本文来源——吴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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